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10 05:36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其第78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修正) 第一条 为了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限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总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全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该递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该还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订的质量合格文件及竣工验收人员签订的竣工验收完整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指出必须获取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开具的接纳文件或者获准用于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该由公安消防部门开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类似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售后服务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需获取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该递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用于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接到建设单位上报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检验文件齐全后,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订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拔备案机关副本。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递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找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不道德的,应该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新的的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修正,一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要求新的的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新的的组织竣工验收前,私自用于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约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使用欺诈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违宪,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新的的组织竣工验收,一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要求新的的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私自之后用于导致用于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分担赔偿金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申请的,由有关机关责令修正,对必要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辟低层住宅工程,不限于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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